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战略举措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入境研发样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充分利用自贸试验区的改革创新引领作用,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有关要求,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进一步理顺入境研发样品检验检疫监管方式,为企业研发提供保障和支持,促进研发科创产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入境研发样品是指企业及科研院所等研究机构为其自身检测、研发、科技创新等目的,不用于销售的入境试剂、试样等实物。对研发科创类企业、单位入境样品根据风险分级,在实施检疫基础上,简化入境手续,采取信用监管放行新模式,加强事后监管。
三、实施意见
(一)研发类企业、单位的认定。各直属局应制定研发类企业、单位名录,可会同地方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认定研发类企业、单位,确有入境样品需求的,纳入研发类企业、单位名录,实施便利化监管。
(二)优化审批程序。对入境样品实施风险分级管理。除按有关规定确需对试点企业和相关样品实施风险前置评估的,一般不实施前置考核。确需实施前置审批的,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对低风险入境样品允许一次审批,多次核销。
(三)优化事中管理方式。进一步优化入境样品报检手续和查验程序,实行风险分级监管模式。对符合条件的产品、企业,可按企业意愿实施到货地查验。对B级以上诚信企业低风险入境样品,可通过远程视频方式监控,由企业按照检验检疫要求自助查验。
(四)加强事后监管。各地方检验检疫机构对研发类企业、单位开展定期监督检查,核查入境研发样品保管、存放、使用、流向等情况以及企业样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档案等,确保研发样品用于原申请用途,确保研发样品的使用和处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产生公共危害。
(五)加强惩戒措施。各地方检验检疫机构日常监督抽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有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用途或使用虚假信息或其他方式骗取放行的,一经核实,将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依法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并将企业从《入境研发样品检验检疫便利化试点企业名录》中删除,同时报地方政府管理部门,记录企业不诚信记录,将其列入相关“黑名单”管理,实施严密监管。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沟通交流。各直属局要高度重视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重大意义,加强与总局各业务司局沟通交流,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合力,促进研发企业发展。
(二)制定管理规范。各直属局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和规范,适时开展效果评估和总结,及时调整完善,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总局报告。
(三)做好政策宣贯。各直属局要通过召开培训会议等形式,及时将有关政策向有关企业、单位进行宣贯,确保改革经验落地生根、取得实效,持续释放改革红利。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