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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全国首个港口价格行为规则在天津出台 明确34项禁止性价格行为

2018-07-12

7月2日,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召开出台天津市港口价格行为规则新闻发布会暨规范港口经营者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会。率先在全国推出港口价格行为规则,规定了港口经营者的定价规则和相关义务,列举了五条34项禁止性价格行为,并针对港口经营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作出说明。《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规则》规定了港口经营者的定价规则和相关义务。指出,港口收费的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港口经营者违反本规则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规则》要求港口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规范自身价格行为,执行明码标价收费公示政策,切实杜绝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等垄断行为,自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港口行业相关协会要密切关注行业价格动态,引导企业合法经营、有序竞争,维护行业正常价格秩序;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优势,强化行业主管责任,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各方面要共同推动《天津市港口价格行为规则(试行)》的实施工作,为营造天津港口岸良好营商环境做出贡献。

来源:每日新报